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