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转让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股份的,由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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