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一年以上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