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