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截留、侵占或者挪用征地费用的,依法予以追回,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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