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被破坏或者被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破坏耕地土壤耕作层的;
(二)闲置、荒芜耕地,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以及向耕地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
(一)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破坏耕地土壤耕作层的;
(二)闲置、荒芜耕地,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以及向耕地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