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者居民点范围内进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经书面征求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办法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在中心村或者居民点范围内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其原有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区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复垦还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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