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农业、水务、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