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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