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