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