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农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农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