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所有权代表依法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其中,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已经属于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公告期间土地所有权没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