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埋设土地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损土地界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