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