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和分性别监测统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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