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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