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发挥社会监督职能,支持、协助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维护妇女的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妇女的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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