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