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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