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