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