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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