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