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取得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除特殊专业外,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入学的标准。
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教育,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