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性专业人才,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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