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扫盲工作由有关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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