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兴办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事业。
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女职工的素质。
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女职工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