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非法征收、征用、拆迁。
历史遗留的归侨、侨眷私房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对归侨、侨眷落实私房政策后代为经租的房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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