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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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归侨身份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侨务部门)确认,并发给《上海市归侨证》。
侨眷身份由户籍...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政府侨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侨...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侨务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归侨、...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对经批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属本市紧缺人才的,有...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归侨子女或者华侨子女,其户籍在其他省市的配偶要求来本市落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侨联)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反映归侨、侨眷的合理诉求...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人数较多的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各级侨联可以依法...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和经市...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二条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本市应当确保离休、退休的归侨、...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归侨、侨眷的生产、就业提供指导、培训...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归侨、侨眷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支持他们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其境外亲友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有关部...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挥归侨、侨眷、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人员的人才资源优势,鼓励他们在本市创业...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归侨、侨眷在本市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公益事业项目的权属、用途、名称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征收、征用或者拆迁归侨、侨眷在本市的私有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征收人、征用人或者拆迁人应当按...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租用归侨、侨眷在本市的私有房屋,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租赁手续。...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吞、冒领、截留和克扣,不得强行索取、借贷或...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需要赴境外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归侨、侨眷的请求提供必要...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毁弃、隐匿、盗窃和扣压归...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因私申请出境,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配偶,归侨职工在其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兄弟姐妹或者其定居境外的父母死亡...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退职待...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本...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或者定居的,按照规定可以兑换外汇;出境定居的,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归侨、侨眷全家出境定居,需要保留原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而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允许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侵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外籍华人居住在本市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