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或者定居的,按照规定可以兑换外汇;出境定居的,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离职费,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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