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归侨、侨眷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其本人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参加本市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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