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配偶,归侨职工在其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兄弟姐妹或者其定居境外的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子女,探亲假期和工资、旅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所在单位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