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因私申请出境,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或者兄弟姐妹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