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毁弃、隐匿、盗窃和扣压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邮政或者其他承运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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