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子女来本市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视同本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就读本市普通高校的华侨学生,按本地学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本市侨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重视中华民族语言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华侨子女中的教育、弘扬与交流,并在政策、资金上支持和鼓励学校、社区等利用各种资源开展相关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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