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吞、冒领、截留和克扣,不得强行索取、借贷或者限制其应当享有的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