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需要赴境外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归侨、侨眷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归侨、侨眷从境外取回本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