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对经批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属本市紧缺人才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