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侨联)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反映归侨、侨眷的合理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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