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归侨子女或者华侨子女,其户籍在其他省市的配偶要求来本市落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户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