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挥归侨、侨眷、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人员的人才资源优势,鼓励他们在本市创业发展,或者以其他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归侨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并从事专业工作的,可以参加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其在境外的本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的依据。
对在本市工作的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创业扶持、配偶就业、子女就读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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