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归侨、侨眷的生产、就业提供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扶持与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