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