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本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侨联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