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