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二、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符合社会需求的康复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逐步改善康复医学人员的工作条件。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社会办医的有关规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医疗机构,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提升康复服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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