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教班、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根据需要,设置康复场所,指导和帮助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劳动技能的训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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