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八条 科技、经济信息化、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构建辅助器具的研发、生产、供应、评估、适配、训练服务体系,完善辅助器具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系统性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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