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1-23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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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残...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七条 残疾评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残疾评定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乡、镇残疾人联合...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作出残疾评定,并为残疾评定申请人提供便利。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九条 残疾评定申请人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残疾复查鉴定...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十条 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或者经残疾鉴定机构鉴定为残疾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联合会...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完善残疾预...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做好婚前、孕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等工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实...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口变动的主要...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二、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符合社会需求的康...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辖区内各类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完善社区残疾人康复...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教班、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八条 科技、经济信息化、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辅助器具产业发...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有计划地开设康复医疗和辅助器具适配课程或者专...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宣...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残疾人教育经...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教育部门应当逐步提高普通教育机构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能力。普通教育机构应当为...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三条 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有关教育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接受学前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残疾儿童、学生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免费待...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五条 普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就读,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保障残疾儿...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普通高级中学、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门及有关机构、学校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残疾人远程教育,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制度,使特殊教...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达到...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职工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培训进修、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七条 文广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免费开放。 实行市...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残...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实施救助。 民...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重度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支...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对符合条件...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有需求的双下肢残疾...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六条 民政部门在编制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有关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服务 第四十八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医疗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购票、医疗...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设置无障碍设施,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语音和文字提示并逐步采用手语、盲文等方式,为残疾人...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三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并设置便于识别的无障碍运营...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四条 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库)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五条 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未...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别保障外,同时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关待遇。 第六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