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入学需求相适应。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机构,资助残疾人教育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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