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教育部门应当逐步提高普通教育机构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能力。普通教育机构应当为所接收的残疾人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